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古代出现冤假错案,可通过什么机制来平反呢[8P]



近几年来有众多的冤假错案被平反,有很多案件都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。这些冤假错案一旦形成,即使翻案,依然轻则使无辜者浪费数年光阴,重则失去生命,随着法制系统的健全,这些冤案会越来越少,即使错判,翻案速度也会加快。

那么,在古代,有没有类似现代这样的平反冤假错案的机制呢?

 



一、冤案及其形成原因

平反冤假错案的机制当然是有的,但在介绍它之前,我们先要明白什么是冤案。冤案,指由于司法工作者的失误或其他原因,导致真凶未被追责,逍遥法外,并使无辜者被错误的判决。或者是由于司法辅助的技术不成熟,使得疑难案件未被侦破,导致无辜者被错误追诉。

而在古代,导致冤案形成的原因非常多,譬如诉讼成本低,有意为之的诬告和弹劾屡见不鲜。

一种是案件的当事人亲自去官衙起诉,现在这种行为叫做“自诉”;

另一种则是官吏举查犯罪,也就是公诉。

在那个时候,只要情理与法理说得过去,就可以引起诉讼,而如果审案官员未能察觉其中的错漏,那么就会引起冤案。

 



其次,当时的司法人员经常暴力执法,屈打成招,形成冤狱,秦朝的政府文件《睡虎地秦墓竹简》就有明确的规定,官员审案时可以使用“笞掠”的方式获取证据,在《折狱龟鉴》中,我们就能经常看到“拷讯”、“拷掠”、“捶楚”等等表示刑讯逼供的词语。可见屈打成招是惯常不过的事情。

最后还有官员在证据不足的时候偏向有罪推定,或者干脆出入人罪,继而形成冤狱。什么叫出入人罪呢?就是指法官判决失误,将有罪之人视为无罪,将无罪之人视为有罪。

导致判决失误的原因有很多,但首先需要正视的显然是受贿故意错判。

 



二、冤狱伸冤途径

说了这么多冤狱,那么,当无辜者被冤,他们究竟有哪些手段鸣冤呢?

需要正视的事实是,由于那个时候的司法不完善,导致无权无势的平民百姓在鸣冤时困难重重,当然,困难重重并不意味着鸣冤不可行。

首先最常见的,在影视作品中多有表现的一种鸣冤手法,就是击鼓鸣冤。

击鼓鸣冤,也叫做击登闻鼓喊冤,属于古代传统的直诉制度,这一制度起源甚早,西周之时,政府就会设立“路鼓”,所谓“建路鼓于大寝门外而掌其政,以待达穷者与遂令,闻鼓声,则速逆御仆与御庶子——《周礼》”

这一制度在周之后的历朝历代,都得到了继承发展,秦汉之后,路鼓置于衙门之侧,两宋之后,更是将路鼓独立成一部门,曰“登闻鼓院”,其上级为“登闻检院”。

虽然史载的击鼓鸣冤后顺利平反的案例不多,但这无疑是百姓们最后的救命稻草。

 



除去击鼓鸣冤之外,还有一种鸣冤方式,同样很受影视作品青睐,多有表现。这就是“拦驾喊冤”,学名“邀车架”,也叫“告御状”,在影视作品中,往往就是某大臣乘轿出行,所行路上有人高举状纸跪于路中,希望能够沉冤昭雪。那么实际上,也差不多就是这样。这种做法起源于北齐,通过阻拦皇帝的车马,上达天意。唐律明确承认了这种行为,允许“邀车架”,只是隐瞒实情者,杖罚八十。到了清朝,这种行为就被称为“告御状”,也叫京控。

最后,还有一种方式,也很常见,同样的,在我们众多的影视作品中,也多有提及。某人被判,将将临刑时大喊有冤,希望能引起官员的重视。确实有人通过这种方式沉冤昭雪,但都可以称得上是凤毛麟角。

 



三、解决冤狱的机制

说完了喊冤的方式,到了最重要的环节,解决冤狱的机制是什么呢?

首先是一种观念。

《尚书》曰“罪疑唯轻,功疑唯重”。罪行有可疑之处的,宁愿从轻处罚,也不能错杀无辜。当时西周有一种制度,叫做“三刺之法”,“一曰讯羣臣,二曰讯羣吏,三曰讯万民。”这些难以决断的,证据不清的案件,要反复的斟酌,从轻发落。

 



其次则是死刑复奏制。

死刑复奏,指的是某一死刑案件审理完毕后,依旧需要奏请皇帝批准,随后才允许执行死刑。这一制度起于汉朝,起初只是年薪两千石的官员执行死刑时才需要复奏。在随后的发展中,这一制度渐渐的完善起来。

在宋朝之后,将死刑案件分为两类,其一是有证有据,清楚明白的不难发落的死刑案。其二是有所不清,或者难以发落的疑案。第一种案件无需上报,只上报第二种即可。

这一制度在明朝演变为三司会审,由大理寺、刑部、都察院三机关组成三法司,处理疑难案件。

这一制度在清朝时期有所发展,会将死刑案划分为五类,一为情实,二为缓决,三为可矜,四为疑虑,五为留养承祀。除第一种情实外,其余四类全部不予处死。

 



然后则是针对判决者的追责制度。

无罪判为有罪,或者量刑不适,轻罪判为重罪,叫做“入人罪”。反过来,将有罪判为无罪,或者将重罪判为轻罪,这叫做“出人罪”。

对于法官的追责还是比较严厉的,故意出入人罪的,反坐法官。所谓反坐,就是将诬告人应得的刑罚,反过来加在诬告人身上。譬如说本来无罪,法官判了个故意偷窃罪,那么就要用故意偷窃罪来惩罚法官。

而如果是过失出入人罪,那么视情况罪减三等或五等处罚法官。古代对于重罪轻判的处罚较轻,但对于轻罪重判的处罚则较为严厉。

 



最后还有一种制度,称为“虑囚”。

就是说各级官员需要定期的审录在押的囚犯,以此来检查有无冤假错案,以便即使平反。包公案和狄公案之所以会那么写,就是因为包拯和狄仁杰都从曾经担任过有权虑囚的官职。

结语

太宗有言,以铜为鉴,可正衣冠;以古为鉴,可知兴替;以人为鉴,可明得失,这就是我们今天为什么要去研究过往的原因。只要积极的吸取过往的经验教训,才能更好的应对,为今天的建设提供益处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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