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折尽梅花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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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折尽梅花] 现代文明的四个关键词,我们离现代文明究竟还有多远?[6P]


我们离现代文明究竟还有多远?

在判断我们离现代文明还有多远之前,不妨先了解一下,什么是现代文明。

国人一谈起文明,或许首先会想到我们是四大文明古国,而且我们有上下五千年的文明史。

好吧,如果我们把这些可以称之为文明的话,那么,它也只是古代文明。

 


既然此处谈的是现代文明,就没必要把祖上的荣耀再搬出来了。

现代文明,顾名思义,就是在现代社会被普遍认可并接受,以至被践行的文明。

它包括了三大核心板块:文化文化、政治文明、个体文明。

首先,我们来看看文化文明。

文化文明,千万不要理解成只是人文范畴的东西,
不只是诗词歌赋、音乐美术、文史哲经,更有自然科学与应用技术。

对于文学艺术类的,因为文化的差异,不太好全面的对比,
但是,不否认,我们还是有差距的。

而哲学与经济学方面的差距就更大了,
关于这一点,不妨问一问身边的相关专业的硕士与博士,
看看他们在专业细分领域所学习的哲学、经济学,有哪一个是我们原创的,
不要说原创,我们学习都跟不上别人知识创新的速度。

至于自然科学与应用科学,就更不用说了,
无论是我们学习的,或者是我们所应用的,都是来自于他人,根本比无可比。

其次,我们来看看政治文明。

现代的政治文明,所倡导并遵循的规则是,
基于众生平等的原则,所构成的服务民生与保障民生的社会治理机制。

现代的政治文明是没有用权力来管理社会的概念的,
因为所有的社会主体,无论政府、社团、企业、个人,
唯一所需要遵守的,只有法律。

而政府的职能,则是在法律的框架下,提供面向所有公民的民生保障与服务,
仅此而已。

最后,我们来看看个体文明。

这儿的个体,是指每一个自然人。

个体文明的核心,是自由、平等、思想、正义与善良。

个体文明强调,每个人在法律框架内是享有着充分自由的;
在所有的社会主体,甚至包括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中,都是平等的;
是要有思想,并可以有自己独立的思想的;
是有着道德层面的正义感,与悲天悯人的天性善良的。


 

现代文明的四个关键词

现代文明和古代文明的区别是什么?
英国著名历史法学家梅因在《古代法》中将此概括为:“从身份到契约”。
6个字的概括看似简单,却内涵丰富,我们从四个方面解读。

-1-
个人自由


在现代语境下,自由意味着个人只受法律约束,
而无需担心因某个人或一群人的专断,而使得个人的自由受限制。

现代人的个人自由具体体现为自由表达意见的权利,
选择以及从事某一职业的权利,
不必经过许可、不必说明动机而迁徙的权利,
以及最重要的自由支配财产的权利。

法学有句谚语:一人自由的终点,是他人自由的起点。
这是个人自由之限度的经典表达,
在此限度之内,个人对自己的权利拥有充分自主权。

但同样是“自由”这个词,古代人的理解大不相同。
法国政治思想家贡斯当在考察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时发现,
即便在雅典那样的文明城邦,自由也仅仅意味政治上的自由,
要以私人领域的自由被剥夺为代价。

贡斯当这样总结:“作为公民,他可以决定战争与和平;
作为个人,他的所有行动都受到限制、监视与压制;
作为集体组织的成员,他可以对执政官或上司进行审问、解职、谴责、剥夺财产、流放或处以死刑;
作为集体组织的臣民,他也可能被自己所属的整体的专断意志褫夺身份、剥夺特权、放逐乃至处死。”

换言之,古代人其实并没有个人自由的概念,
人仅仅是机器,它的齿轮与传动装置由法律来规制。
个人被国家所吞没,公民被城市所吞没。

贡斯当的观点与梅因遥相呼应。
古代社会都是身份社会,个人不享有独立的权利,
那些貌似“权利”的东西,实际上是集体的某种外延,
在古代文明中,个人只是工具性的存在。

 

-2-
财产权


现代社会,独立的财产权不仅是个人独立与自由的基础,也是现代民主的保障。只
有财产权不受侵犯,社会利益才能趋于多元和分散,
制约权力的力量才能获得其赖以生存的土壤。

古代社会虽然也有财产权,但往往不属于个人而属于集体。
这种集体有时表现为家庭,有时表现为宗族,有时表现为村落,
但共同特征都是财产共有,不可分割。

梅因教授考察了原始印度村落传统后发现,
尽管古代社会存在财产交易,但不是以个人,而是以个人所属的团体为主体。
集体共同财产的转移,往往需经过全部成员认可,
因此财产让与往往伴随多种多样的象征性仪式,
为的就是使整个交易,能够深刻印在每个集体成员脑海中。

事实上,在古代社会,即便集体或宗族的财产,也随时面临被抄没的风险。
君主专制之下,个人命运浮沉,系与专制君主一念之间。
因此,国王以外的每个人,都面对着巨大的不确定性。

如今,人们已经意识到财产权的存在,这是现代文明的重要进步。
但是,对财产权的认识还存在很多误解和不足。

比如,很多人会把把财富等同于财产权,
以为保护财产权,就是保护富人利益,侵害穷人利益;
或者认为保有财产权等同于“财富平等”;
还有的人认为,先有了法律,才有的财产权;
财产权是一个运行良好的政府或者一个强大国家的产物;
财产权意味......

这些看法都忽略,或者根本不知道财产权的本质。

法国著名经济学家巴斯夏说:
“人是天生的财产所有者,因为他天生地需要维持自己生命的必需品,
天生地具有满足这些需要而必须的器官和能力。
能力是人自身的延伸,财产权是这些能力的延伸。”

也就是说,财产权是人自身的延伸,无法与人分割开来。
财产权等于,甚至重于人的生命权。

霍普说:“认知与探寻真理所依赖的规范性基础,正是对私有财产权利的承认。”
在这个意义上,任何人质疑私有财产,都会陷入自相矛盾。

因此,法律、制度、政府、议会、国家等不是赋予人财产权的形式或组织,
它们是为了保护财产权才出现的。

 

-3-
商业


古代文明几乎是农业文明的同义词。
在农业文明背景下,生产技术相对落后,生产效率相对较低,
扩大规模是增产的最主要手段,因而土地争夺十分激烈。
这就必然导致尚武精神和好战主张的流行,每个民族无休止地攻击邻国或被邻国攻击。
所有国家都不得不以战争为代价来换取安全、独立及存在本身。

但这一局面随着技术的发展和协作的扩展逐渐被打破,
交通工具和通信手段的进步,让交易费用变得越来越低,
一个文明有机会与遥远的另一个文明进行贸易交换。
大家逐渐发现,商业所带来的收益要远大于战争。
这为现代文明奠定了物质基础。

商业发展必然以私有财产制度为基础,
而商业发展的动力,必然是每一个独立的人。
因为从本质上说,商业的价值就是对个人需求的满足,
没有个人自由的拓展,也就不可能有商业的繁荣。

商业在没有权威干预的情况下,最大限度满足了人们的欲望,
也激发了人们对个人独立的挚爱。

在满足个人需求方面,权威的干预总是陷入一种窘境:
每一次集体权力希望代替个人思考时,它便侵扰思考者。
每一次政府声称为我们做事情,都比我们自己做更无能、更昂贵。

1776年,亚当•斯密的《国富论》出版。
在书中,斯密主张“自由放任”,
强调只有对内对外的商业不受任何限制,才能使国家得到充分的发展与繁荣。
在斯密看来,人的利己心是一切经济行为的推动力。

他说:“每个人都不断努力为自己所能支配的资本找到最有利的用途。
当然,他所考虑的是自身的利益。
但是,他对自身利益的关注自然会,
或者说,必然会使他青睐最利于社会的用途。
这就像有一只‘看不见的手’在引导着他去尽力达到目的。”

因此,商业足够繁荣的文明让权威没有插足个人领域的缝隙,
这是商业保障个人自由的另一种体现。
反过来,个人自由带来的创造力和驱动力又能进一步推动商业文明的发展。

《国富论》给现代商业文明划定了最基本的原则,奠定了经济学的研究基调,
因此被称作“西方经济学的《圣经》”。

但是,《国富论》的意义不止于此。
著名经济学家科斯在《国富论》出版200年之际感叹:
虽然现代经济学越来越成熟,分析也越来越复杂,
但是在经济体系运行方面,仍然鲜有超越亚当•斯密的高明洞见。


 

-4-
法治

无论东方还是西方,大国还是小国,
文明发展的历史都在解决这样一个难题:
如何将血缘为纽带的小共同体,融合成一个更大的、陌生人大规模协作的大共同体。
与其说这是历史的使命,不如说是一种不可阻挡的趋势。
而这种趋势,既是商业发展的原因,也是商业发展的结果。

在解决上述难题的过程中,中国是第一个拿出完整解决方案的古代文明。
办法是,以宗法结构为基础,发展出一套中央集权系统,
让皇帝凌驾于一切,掌握生杀予夺大权,所有人对皇帝效忠。

这套系统的好处,是建立起超稳定的社会机构,
为中国带来几个“盛世”,但也付出了惨重的代价:
没有人能把握自己的命运,获得真正的安定和有尊严的生活,
甚至皇帝本人有时也无法自保,
最终结果,是整个国家和民族丧失了创造性,
民间也未能生长出有活力的商业制度。

西方人比起我们来说要“后知后觉”得多,
在中国称雄东方时,西方在混乱中摸索了千年之久。
然而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,西方虽未能发展出高度发达的中央集权体系,
却无意中触及了另一种文明模式。

这种新式文明在身份关系解体的过程中逐渐建立起来,
它假定每个人都是平等的,互相之间通过一套确定的规则体系、契约体系进行协作和交往,
逐渐将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,拉进同一个协作网络。

西方模式不仅带来了商业繁荣,生长出了个人权利,也生长出了制约王权的力量。以
商业繁荣带来的物质财富为基础,个人权利与制约王权的力量相生相伴,
逐渐成长为我们所熟悉的法治。

“法治”两个字看起来很平常,却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识。

古代社会也有法,但往往是国王之下的法,
更直白说,是管老百姓的法。
百姓有服从的义务,却没有受保障的权利。
从以“权力”为核心到以“权利”为核心,是现代法治区别于古代法最重要的标志。

“权力”仅仅让出核心的地位还不够,
现代法治的另一重要议题,是将“权力”限制在契约的笼子里。

“法无禁止即可为”在这里就变成了“法无授权不可为”,
两者合起来,才是现代法治完整的内涵。

“法治”的核心在于用规则约束所有人的行为,包括掌握权力者,为其行动划定边界。
这不仅要求规则经由正当的程序事先颁行,而且还要求规则得以有效执行,
以及对违反规则的行为进行公证的裁判。

即便如此,法治还是会受到强权和意识形态的挑战,变成“恶法之治”。

为此,人类经过漫长的探索和实践,提出有限政府理念,
以此作为法治的最高形式,赋予法治多一层保障。

 

法治不是任何人和组织意志的体现,而是共同体全部成员的“基本共识”;
法治不是富国强兵或者维持社会稳定的工具。

法治有且只有唯一的目的就是限制政府权力,保障个人的自由和权利。

哈耶克说:“如果一个人不需要服从任何人,只服从法律,那么,他就是自由的”。

自由不会自动到来,也不能一劳永逸,
因此需要我们对侵犯自由之举保持高度警惕。

现代文明在“从身份到契约”的转变中一路走来,
个人自由、财产权、商业以及法治结伴而行,环环相扣,越发彰显其竞争力。

这个问题的答案不仅不仅关乎现代国家的发展,
更关乎每一个个人最基本的幸福。

那么,问题来了,我们距离现代文明究竟有多远呢?


“左、右”镇楼:
 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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